宣志顾
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应当维护,这里有一个案例。小凡,女,9岁时父亲患肝癌去世,11岁时母亲又遭意外,抢救无效离世,小凡成为孤儿。由于小凡是领养的孩子,77岁的祖母不愿继续抚养小凡。小凡家拆迁后,街道的安置方案是:小凡拿一套住房(142m2),祖母拿一套住房(92m2)。街道分房公示后,小凡的姑姑认为不公平,要求小凡贴祖母20万元,并因舅舅是监护人,故将他作为被告,诉讼到法院。舅舅认为领养小凡就要面对一场官司,还要拿出20万元,也不愿领养小凡了。街道出面调解五次未果,小凡流落街头。学校、社区领导找到区关工委,要求“救救孩子”,区关工委领导出面调解,并承担起小凡监护人的责任。
《民法典》第3条规定:“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、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,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。”小凡11岁时成为孤儿,父母的财产归谁呢?应归小凡所有,也就是说,未成年人是依法享有财产权的,其姑姑诉讼至法院要小凡贴祖母20万元,是没有法律依据的。《民法典》19条又规定:“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、追认;但是,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、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。”法院最后调解,认为街道安置方案中小凡和祖母各拿一套住房是对的,姑姑要求小凡补贴20万元给祖母是不妥的;小凡是未成年人、孤儿,应享有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。
(作者单位:南通市崇川区关工委)